捐出去的藏品不該成為“潑出去的水”
民間捐贈是豐富公共館藏的重要渠道之一,但近期被關注的捐贈文物引發(fā)紛爭事件讓人反思——
捐出去的藏品不該成為“潑出去的水”
導讀:
◆實踐中,文物捐贈通常是附義務的贈與,即在文物捐贈協(xié)議中明確,基于捐贈人的意愿和文物收藏單位的能力,以及雙方協(xié)商的結果,文物收藏單位須承擔一些義務。
◆盡管并非所有捐贈文物都需經過復雜鑒定程序,但對于有爭議或價值較高的文物,專業(yè)鑒定是必不可少的。若真?zhèn)尾幻鳎┪镳^通常會采取謹慎態(tài)度,暫時不予入庫或展示,直至得出確切結論。
◆博物館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行業(yè)標準,數(shù)量較多,體系較為凌亂,需要各博物館在建立管理制度時強化問題意識和法律意識,吸納其中制度性、規(guī)范性較強的內容。
博物館是私人文物收藏的最好歸宿,這在我國收藏界已是共識。但一場因文物捐贈導致的信任危機,讓不少文物收藏者陷入躊躇——
日前,中國近現(xiàn)代著名收藏家龐萊臣的后人捐贈給南京博物院的一幅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意外在北京某藝術品拍賣活動中現(xiàn)身,估價高達8800萬元。這一事件不僅顛覆了公眾對博物館文物管理的認知,而且暴露出文物捐贈后權益保障的諸多問題。
文物捐贈,作為連接私人收藏與公共館藏的橋梁紐帶,承載著捐贈者對歷史文化的深厚情感與文化傳承的殷切期盼。然而,在受訪專家看來,文物捐贈制度供給不足、落實不力等,導致受贈人與捐贈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出現(xiàn)了失衡,影響了文物捐贈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文物捐贈通常是附義務的贈與
接受捐贈,是文物收藏單位取得文物的常見方式。由于它既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捐贈法律關系,也與文物保護密切相關,相較于一般的捐贈,文物捐贈的法律關系更為復雜。
我國文物保護法對于文物收藏單位設置了四類取得文物的方式,“接受捐贈”是其中一種。有理論學者對文物捐贈作過定義:文物捐贈是一種以文物為特定標的物、具有公益目的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文物無償?shù)亟o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行為。
記者注意到,實踐中,文物捐贈通常是附義務的贈與,即在文物捐贈協(xié)議中明確,基于捐贈人的意愿和文物收藏單位的能力,以及雙方協(xié)商的結果,文物收藏單位須承擔一些義務。一些捐贈協(xié)議會設置文物收藏單位應尊重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對受贈文物進行收藏、保管和展覽的條款。還有一些協(xié)議會規(guī)定,博物館要為捐贈人后代提供免費參觀文物的便利條件,以及協(xié)助保護捐贈人隱私等條款。
為平衡捐贈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典第661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這意味著如果捐贈協(xié)議中規(guī)定了附隨義務,文物收藏單位應切實履行。對此,文物保護法第69條規(guī)定:“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對受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p>
“文物捐贈作為一種公益性捐贈,受公益事業(yè)捐贈法保護?!币晃徊辉竿嘎缎彰臉I(yè)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按照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的有關規(guī)定,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受贈人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事實上,發(fā)生在博物館和捐贈人之間的捐贈,并不局限于文物。記者注意到呂梁市博物館接受社會捐贈的一則公告。在這則公告里,呂梁市博物館不僅接受歷史文物類、民俗文物類的捐贈,而且還包括文獻資料類、其他具有文化價值和歷史意義的物品,即凡是能夠體現(xiàn)呂梁地區(qū)文化特色、歷史記憶,對博物館展覽、教育、研究等工作具有重要價值的物品,均在捐贈范圍內。
從呂梁市博物館的捐贈流程,能夠看出該博物館對捐贈物品的管理情況。比如,在“意向溝通”環(huán)節(jié),捐贈者與呂梁市博物館取得聯(lián)系、表達捐贈意向后,該博物館需要與捐贈者初步溝通捐贈物品的基本信息。在隨后的“物品評估”環(huán)節(jié),博物館會組織專業(yè)人員對擬捐贈物品進行評估,包括文物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以及真?zhèn)?、保存狀況等,確定其是否符合博物館的收藏標準。在確定捐贈物品符合收藏要求之后,博物館會與捐贈者簽訂捐贈協(xié)議,明確捐贈物品的名稱、數(shù)量、現(xiàn)狀、捐贈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確保捐贈行為的合法性和規(guī)范性。在“物品接收”環(huán)節(jié),博物館將按照協(xié)議約定接收捐贈物品,并進行詳細的登記、編號、拍照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藏品檔案,同時向捐贈者頒發(fā)捐贈證書或提供借用證明。
對捐贈品設置館藏標準,這在學者看來,十分必要?!疤蕹环鲜詹匾蟮奈锲罚貏e是對文物捐贈而言,有著現(xiàn)實的必要。博物館作為重要的文化名片,既是保存記憶、重溯往昔的物證,又是有益精神、開啟民智的資源,去偽存真是其首要工作。在接受的捐贈中若有大量偽贗藏品,可謂遺患無窮。”西安美術學院藝術人文學院副教授陳磊說。
受贈文物真?zhèn)握J定有規(guī)可循
當私人收藏轉變?yōu)轲^藏文物之后,其與捐贈人是不是就徹底沒關系了?
記者注意到,南京博物院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2024年11月以來,我院兩次收到法院關于龐叔令女士(龐萊臣曾孫女)‘贈與合同糾紛’的起訴材料”。這反映出在上述個案中,約束南京博物院的主要是來自贈與合同的約定。
在南京博物院事件中,捐贈人龐家后代對藏品被認定為“偽作”并遭劃撥處置的過程毫不知情,直至畫作出現(xiàn)在拍賣市場才驚覺異動?!叭绻谫浥c合同中,對于受贈人的義務有著明確約定,而受贈人未履行相關義務,根據民法典第663條,捐贈人有權撤銷贈與?!北本┦写蟮勒蓭熓聞账蓭煿磋凑f。
然而,在專家看來,對于博物院(館)這類收藏單位而言,即便沒有協(xié)議約定,“照顧好”受贈文物也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義務,這是一種公法上的約束。文物保護法及相關實施條例均明確規(guī)定,受贈機構應對文物藏品建立檔案,確保文物安全,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進行展示和研究,這不僅是對捐贈人權益的尊重和保護,也是對歷史文化傳承的擔當。
文物保護法第51條規(guī)定,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其收藏的文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文物定級標準區(qū)分文物等級,設置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單從字面來看,博物館對于館藏文物,至少要開展包括三方面的工作:區(qū)分文物等級、設置文物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
在業(yè)界看來,對館藏文物進行文物藏品定級,是依法保護館藏文物的前提條件,也是文物收藏單位研究工作的重要內容。
“捐贈文物的入庫程序通常包括接收、登記、鑒定、入庫等環(huán)節(jié)。其中,真?zhèn)舞b定是至關重要的一步。盡管并非所有捐贈文物都需經過復雜鑒定程序,但對于有爭議或價值較高的文物,專業(yè)鑒定是必不可少的。若真?zhèn)尾幻?,博物館通常會采取謹慎態(tài)度,暫時不予入庫或展示,直至得出確切結論。”上述業(yè)內人士表示,博物館作為受贈人取得文物所有權后,不享有絕對處置權。對于國有博物館來說,接受捐贈文物并將其納入館藏后,該文物的性質便屬于國有館藏文物,必須遵循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對國有文物的各類管理規(guī)定。
從目前法律規(guī)定來看,文物認定是一種行政機關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啟動的確認文物法律身份的要式行政確認行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文化遺產法研究所所長王云霞在其最近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許多文物保護專業(yè)機構也有文物鑒定專家或者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具有開展文物價值研究的資質和能力,一些專業(yè)機構還依法取得了文物鑒定資質。但是,這些專業(yè)機構并非依法享有文物認定權的行政主體,其評估或鑒定意見只具有參考意義,并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開展文物認定的決定性依據,更不具有文物認定的法律意義和效果。
有學者指出,一件器物、一處房產、一片土地,從其原有的身份轉變?yōu)槭芊商貏e保護的文物,相關權利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會發(fā)生巨大的變化。
正是因為這個巨大的變化,文物保護法將藏品身份的認定權交由相關行政部門,而行使這一權力的方式就是備案。文物保護法第2條規(guī)定:“文物認定的主體、標準和程序,由國務院規(guī)定并公布”,在由原文化部制定的《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中,上述原則性立法有了具體規(guī)定,該辦法第3條規(guī)定“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
讓民間收藏文物捐贈之路更暢通
在文物保護界看來,我國的文物蘊藏豐富,但很多流落民間,發(fā)起于民間的文物捐贈不僅有利于對民間收藏文物的保護,而且能夠使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不斷充實其館藏、優(yōu)化藏品結構。
如何讓民間收藏更好地納入公共館藏,讓更多的歷史瑰寶展現(xiàn)于世人面前?實現(xiàn)這一目標,不僅要嚴把“入口”,也要規(guī)范“出口”。
依據國家文物局2018年公布的《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應當組織專家組對擬退出的館藏文物的基本情況、退出理由、退出后的處置方案等進行評估,并經本單位理事會或者集體研究同意。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接受捐贈的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應當按照與捐贈人約定的協(xié)議辦理;無約定協(xié)議的,應當事先征得捐贈人同意。
“如果接受捐贈文物后,捐贈文物被鑒定為贗品,博物館應當慎重處理相關文物,如果受贈人(博物館)因捐贈文物為贗品而不再收藏或展出,應當履行相關法規(guī)要求的妥善保存及審批、公示義務,同時應按照捐贈合同的約定妥善處理,或與捐贈人協(xié)商一致。”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yè)內人士強調。
相較于文物捐贈前的嚴格認定,在文物進入館藏之后,對其管理更應慎之又慎?!昂罄m(xù)再鑒定中發(fā)現(xiàn)‘偽’,其認定結果必須要妥善處理?!标惱诮忉屨f,對于雖非真品卻是古物,藏品的認定、展覽應以“傳”(指傳承關系或疑似作者)、“款”(作品上署有作者的款識印章,但在傳承上缺乏確鑿的依據)認定并妥善收藏。
“如著錄于《石渠寶笈》的清代宮廷藏品,盡管會有一些偽贗之作,但仍有其較早的時間下限,故而其收藏價值仍然較高?!标惱谡f,對于一些近代的、近年的作偽,甚至捐贈者的刻意作偽,由于價值較低,理應被及時清理。
在陳磊看來,無論如何,鑒定結果應明確公開,既要告知捐贈人,也應向社會公布,“這不僅是對捐贈人的尊重,也是對博物館行為公開透明的要求。博物館在處置捐贈文物前,應主動與捐贈人溝通,說明處置原因及去向,確保捐贈人的知情權?!?/p>
在王云霞撰寫的《文物捐贈的法律問題研究》一文中,她對“完善對文物捐贈的監(jiān)督機制”作了深入思考:“受贈人對受贈文物的管理狀況是捐贈人及社會公眾廣為關注的一個問題。捐贈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以及捐贈文物能否按照捐贈人的意向實現(xiàn)其用途是影響捐贈人捐贈的主要因素?!?/p>
為此,她建議,在完善對文物捐贈的監(jiān)督機制方面,要建立全方位的文物捐贈監(jiān)督機制,不僅包括捐贈人的監(jiān)督,也包括社會監(jiān)督和司法監(jiān)督。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內部指定專門部門負責處理捐贈人及其近親屬對所贈文物的查詢、監(jiān)督和建議,并向捐贈人及其近親屬及時反饋查詢與處理結果。捐贈人發(fā)現(xiàn)受贈人有故意挪用、截留、私分捐贈文物的行為時,有權行使撤銷權和賠償請求權。
《文物捐贈的法律問題研究》發(fā)表于2012年,但上述內容在今天依然是學術界關注的焦點。
2025年12月9日,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葛偉軍發(fā)表《文物捐贈管理規(guī)則的疏漏與完善建議》一文,總結出捐贈人權利相關規(guī)定泛化、偽作認定程序存在缺陷、退出館藏與處置機制無明確規(guī)定、文物管理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四方面我國現(xiàn)行文物捐贈管理規(guī)則中存在的疏漏。
對于捐贈人權利相關規(guī)定泛化,葛偉軍在文章中分析道:“知情權僅是原則性規(guī)定。法律原則性規(guī)定‘尊重捐贈人意愿’,未明確查詢頻率、方式和內容范圍。監(jiān)督權缺乏有效實施。缺乏捐贈人定期查驗藏品、獲取專業(yè)養(yǎng)護報告的剛性機制,捐贈人只能被動等待博物館‘選擇性告知’,無法對文物保管狀況進行有效監(jiān)督。異議權缺失。對博物館鑒定結論、處置決定無明確申訴渠道和復核程序?!?/p>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王云霞指出,博物館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行業(yè)標準,數(shù)量較多,體系較為凌亂,涉及文物藏品管理的內容散見其間,需要各博物館在建立管理制度時強化問題意識和法律意識,吸納其中制度性、規(guī)范性較強的內容。
據新華社報道,江蘇省委、省政府日前已經成立調查組,對南京博物院文物管理問題開展全面調查。評論區(qū)的“期待公平公正的結果”“希望早日真相大白”等留言折射出公眾對文物捐贈程序、管理制度更加規(guī)范的關切。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調查的深入,真相會有水落石出的一天,更科學、規(guī)范的文物捐贈制度也可期可待。
(檢察日報 于瀟 王極 易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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